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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的关税同盟与德意志市场的统一

发布日期:2025-07-25 02:30:13|点击次数:153

德国的早期工业化进程始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这一时期德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化特征,工业化主要集中在一些经济条件较为成熟的“岛屿”地区。然而,德国的工业化模式与英国等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它依赖于国内市场的发展以及各地区和经济部门之间的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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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战争后的财政困难

维也纳会议在1815年最终确立欧洲新秩序并组建德意志邦联后,各成员国面临的是战争带来的满目疮痍和深重的财政灾难。长达二十余年的拿破仑战争,尤其是1813年至1815年,对德意志地区的经济基础造成了毁灭性打击。

1813年10月的莱比锡“民族会战”,其战场所在的萨克森王国及周边图林根地区遭受了尤为严重的破坏。仅在萨克森境内,就有超过400个村庄和城镇部分或完全毁于战火,3800公顷良田被荒废。莱茵兰和威斯特伐利亚地区因战略位置重要且是反复争夺的战场,科隆大主教区约三分之一的教堂和修道院已化为废墟。耕畜被法军大量征用宰杀,农具损毁,劳动力因征兵和伤亡而极度短缺。

(莱比锡会战)

农业作为最主要的传统税源,使得依赖于此的直接税收入出现断崖式下跌,普鲁士在1816财政年度的国家总收入仅为3150万普鲁士塔勒,相比于1806年的5500万普鲁士塔勒,绝对跌幅高达43%。更为沉重的负担是战争累积的巨额债务,1807年签订的《提尔西特和约》,普鲁士被迫向法国支付了高达1.2亿法郎(约合当时的3200万普鲁士塔勒)的战争赔款,这笔赔款几乎掏空了其国库。

为维持战争机器(军费、给养、动员),各邦国不惜大规模举债,至1815年战争结束时,巴伐利亚王国的国家债务总额已累积至惊人的约8500万古尔登,相当于该国1816年财政收入的6倍以上;巴登大公国背负的债务超过2000万古尔登(其年财政收入约400万古尔登);符腾堡王国的债务超过2500万古尔登(其年财政收入约500万古尔登)。

财政压力最为沉重的是普鲁士,1815年普鲁士的国家总债务达到了令人窒息的2.17亿普鲁士塔勒,这些债务的年利息支出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财政负担,按照平均年利率6%计算,仅利息一项,普鲁士每年就需支付约1200万塔勒,这几乎吞噬了其极其有限的常规财政收入空间。

战后各邦国政府还面临着两项紧急且耗资巨大的刚性支出,进一步将财政推向崩溃边缘。首先是战后重建的需求,普鲁士仅修复其莱茵省和威斯特伐利亚省的主要道路和桥梁网络,就至少需要800万塔勒;其次是庞大的复员军人安置压力,解散战时庞大军队以节省开支固然必要,但为维持社会安定,必须为数十万退伍军人及其家庭提供安置费、土地或就业机会。普鲁士在1815年拥有约20万常备军需要进行复员安置,仅此一项的潜在成本就高达数百万塔勒。

传统上依靠君主绝对权力的旧制度财政模式已被证明在恢复市场信任和获取新的长期贷款方面完全失效。面对空前的偿债压力和迫切的战后重建需求,这些邦国的统治精英和部分开明官僚清醒地认识到,不受限制的君主专制已无法有效稳定国家的财政信用,它们选择了通过建立或承诺建立一种具有宪法框架的国家来获取金融市场的信任。

这条路径的核心在于两项相互关联的制度创新,首先,这些邦国在维也纳会议后的短短数年内相继颁布了成文宪法(巴登在1818年、巴伐利亚在1818年、符腾堡在1819年),正式引入了基于等级代表制的代议机构,即等级议会。虽然这些议会的选举权被严格限制,通常只赋予富裕的有产阶层(主要是拥有土地的贵族和城市的富裕市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次,也是最核心的一点,新宪法普遍授予这些议会审批国家预算的权力。这意味着君主政府每年必须向议会提交详细的收入与支出计划,只有获得议会批准后方可执行。这是对君主在财政领域专断权力的根本性限制。符腾堡1819年宪法的表述为:“除非得到议会的同意,不得设立任何新税、增加任何现有税收或以国家名义获得任何贷款” ,这种制度安排迫使政府必须向代表有产纳税阶级的议会证明其财政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以巴登大公国为例,其1818年宪法设立了两院制议会,其中下院由直接选举产生,选民必须是年满25岁的男性公民,且需缴纳至少10盾的直接税,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下层农民和城市无产者排除在外。该议会的核心职能就是审议和批准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

这种设计的根本逻辑在于,通过让拥有财产并实际纳税的社会中上层参与财政决策,增强国家财政运作的可预测性,从而使邦国政府能够以相对优惠的条件(如较低利率、较长偿还期限)从国内外金融市场获得关键的重建和发展贷款。同时,年度预算制度也在实践层面约束了政府的支出行为。

与南德各邦国选择的路径显著不同,普鲁士王国在1815年后并未立即建立具有实质性财政审批权的全国性代议机关。尽管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在1815年发表了《告我国民宣言》,承诺“将制定一部有关国家代议制的宪法”,甚至为此成立了专门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但由于国王的犹豫不决和强大的保守势力的阻挠,这一进程被长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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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的税收改革

面对与南德邦国同样严峻的财政状况以及宪法承诺的悬置状态,普鲁士解决财政危机的核心策略是依靠一个强力的中央政府推行行政改革和统一经济政策。在首相卡尔·奥古斯特·冯·哈登贝格的强力推动下,普鲁士于1818年正式颁布了《关于调整普鲁士王国关税和消费税的敕令》,史称1818年关税法。

这部法律是普鲁士克服财政危机、构建现代国家财政和统一国内市场的关键一步。其核心在于彻底废除了普鲁士本土内部数百个大小公国、领地和城市之间长期存在的货物通行税和内部关税关卡,在此之前仅威斯特伐利亚省和莱茵省境内就确认了超过250个地方税关。这意味着商品在普鲁士王国境内可以自由流通,大大降低了物流成本和时间成本。与此同时,该法沿普鲁士国境线建立起统一的关税边界,对输入领土的外国商品征收进口税。

包括主要的工业制成品如棉织品、亚麻织品和毛织品,需缴纳约15%的进口税;钢铁制品税率在8%至10%之间。所有进口商品只需在进入普鲁士国境时缴纳一次关税,有效抑制了走私活动。此外,该法还正式取消了城市中对基本生活物资(特别是食品)征收的过时入市税,过去装载货物的车辆进城时常需在城门口排队缴纳税款,导致交通拥堵和商品损耗。

该法律的财政成效极其显著,在关税法实施的第一个财政年度(1819年),普鲁士的关税总收入就达到了320万塔勒,这个数字远超过此前分散、低效的各种内部关卡和入市税收入的总和。它通过消除内部壁垒创造了巨大的国内统一市场,促进了商业流通和区域分工;通过对进口工业品征收适度关税,为处于起步阶段的普鲁士本土工业提供了关键的缓冲空间,使其得以抵御来自已完成工业革命的英国等国的廉价商品竞争。

为了在废除大量过时税费的同时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哈登贝格政府在1818年关税法前后至1820年代初推行了系统性配套税制改革。首先引入的是碾磨税,这是一种对谷物在磨坊加工过程中征收的间接消费税。作为普鲁士民众主食面包的源头环节,该税覆盖面广,成为国家重要财源。182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扩大碾磨税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其征收细则和税率,由国家直接监管。

其次是屠宰税,针对屠宰牲畜(特别是肉牛和猪)征收,肉类消费水平反映出居民购买力,因此也是一种有效的间接税。1821年碾磨税和屠宰税合计贡献了约350万塔勒的财政收入,几乎与同期1819年关税收入(320万塔勒)持平。

第三项关键改革是1820年推行的阶级税。这项直接税改革旨在替代混乱过时的等级税制度。它将纳税人的年总收入划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为年收入超过2000塔勒者;第二等级年收入在1000至2000塔勒之间;第三等级年收入在400至1000塔勒之间;第四等级年收入在200至400塔勒之间。每个等级内的纳税人每年缴纳固定额度的税金。

尽管实际征收中面临收入核实困难和某些特权阶层(如贵族、军官)的豁免问题,但阶级税是普鲁士在依据实际经济能力征税、力求税负更公平合理、并努力将税收覆盖范围扩大至市民和富裕农民等更广泛社会群体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增强了国家的财政汲取能力。

此外,哈登贝格政府同期还致力于改革陈旧的土地税制度,在1811年起展开的全国性土地丈量和价值评估基础上,试图建立更合理、基于土地潜在收益的新征税标准,以取代旧时代粗略的产物或面积计税法,尽管这项复杂工程因体量庞大和贵族抵制而进展缓慢。

改革后关税收入从1819年的320万塔勒增长至1826年的约650万塔勒,碾磨税和屠宰税年均贡献350万塔勒,提供了稳定的国家财源。1820年通过的《国债法》庄重宣布所有既存的国家债务为“神圣不可侵犯”并规定其利息支付享有绝对优先权,强大的信用正是普鲁士未来在资本市场上为铁路建设等重大项目融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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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的关税同盟

普鲁士关税区的繁荣对非成员邦国产生了显著的“负外部性”。一方面,普鲁士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统一关税阻碍了外国商品(特别是英国工业品)进入其市场,这间接保护了其内部产业,但也迫使外国商品转而涌入尚未加入关税区的邦国市场,冲击了这些邦国的本土产业(如萨克森棉纺厂面临更激烈的英国竞争)。另一方面,当非成员邦国的商品需要穿越普鲁士领土时,普鲁士会对其征收全额进口关税,这大大增加了物流成本和时间,严重削弱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面对普鲁士关税区的巨大成功及其带来的经济压力,德意志其他邦国被迫寻求应对之策。巴伐利亚王国和符腾堡王国率先行动,于1828年1月在慕尼黑签署条约,建立了南德关税同盟。该同盟的核心目标是通过联合两国的经济力量(总人口约650万),建立一个能与普鲁士关税区规模相抗衡的共同市场。

位于德意志中部、经济相对发达但政治分散的邦国(如萨克森王国、汉诺威王国、黑森选侯国等)于1828年9月在卡塞尔签署条约建立中德商业同盟,它并非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关税同盟(内部并未完全取消关税),而是侧重于协调成员国的关税政策(特别是对外税率),并承诺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旨在共同抵御普鲁士和南德关税同盟的经济渗透和压力,特别是防止被各个击破。

普鲁士意识到其他邦国组建同盟对其主导地位的潜在挑战,为了打破可能的包围并扩大自身关税体系, 普鲁士利用自身优势,准备成立覆盖德意志大部分地区的“德意志关税同盟”。然而,同盟的形成绝非仅仅是经济理性合作的产物,其全过程深深嵌入复杂的战略考量和政治博弈,其动机既包含现实的财政利益,也隐含着长远的统一德意志的野心。

普鲁士在德意志关税同盟构建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源于其多重优势。首先,其庞大的领土规模是决定性的基础。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普鲁士获得了莱茵兰、威斯特伐利亚等大片西部领土,使其国土东西横贯德意志腹地,面积超过25万平方公里(约占未来同盟初期总面积的五分之二),人口超过1600万(1834年,远超其他德意志邦国)。这样巨大的经济体量意味着普鲁士国内市场本身就是同盟最核心的价值所在。

其次,普鲁士独特的地理战略位置赋予了它天然的枢纽地位。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的领土调整,使普鲁士领土呈现出独特的“哑铃状”结构,东部核心区(勃兰登堡、东普鲁士、西里西亚)与西部飞地(莱茵兰、威斯特伐利亚)之间,由一条相对狭窄但极其重要的中部走廊连接,这种地理格局使普鲁士掌握了施加“过境税”的主动权。

最重要的是,普鲁士在财政与关税制度上的先行改革为其赢得了关键的先机和筹码。这套高效的管理体系迅速为普鲁士带来了可观的财政收益,这一显著的财政成功不仅有效缓解了普鲁士的债务压力,更向其他财力拮据的德意志中小邦国展示了统一关税区的巨大财政诱惑力。

(黑森-达姆施塔特大公国)

关税同盟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普鲁士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双边协议逐步扩展的结果。普鲁士与黑森-达姆施塔特大公国于1828年2月14日签订关税同盟条约。在维也纳会议后的领土格局中,该公国的领土被分隔为互不连接的两部分,其核心区域下黑森以首都达姆施塔特为中心,而其北部飞地上黑森则以吉森为行政中心。

这两块领土之间隔着一个广阔的区域,即普鲁士王国富庶的西部省份莱茵省(包含科布伦茨、科隆等城市)。更关键的是,连接下黑森达姆施塔特与上黑森吉森的唯一可行陆路交通走廊,必须穿越普鲁士莱茵省的领土(例如经由韦茨拉尔和兰河-美因河河谷),这种地理上的割裂状态使得黑森-达姆施塔特的国内贸易和行政联系严重依赖穿越普鲁士领土的通道。

这种地理上的脆弱性赋予了普鲁士强大的谈判筹码。如果黑森-达姆施塔特没有加入普鲁士关税体系,其国内流通的商品在穿越普鲁士莱茵省领土时,将被征收全额进口关税。这种潜在的“过境税”负担将导致公国内部商品流通成本增加10%至15%以上,不仅沉重打击国内经济,还严重削弱了政府对北部飞地的控制力。

普鲁士谈判代表在与黑森官员的会晤中明确将这一过境税压力作为筹码,强调加入关税同盟是保障公国经济统一的“唯一理性选择”。同时,黑森-达姆施塔特自身也面临着显著的财政压力,该公国年度财政收入仅约400万至450万古尔登,无法满足发展需求,普鲁士展现出的财政成功向黑森-达姆施塔特清晰地展示了一条增加财政收入的可行路径。

条约规定两国之间废除所有内部关税,对外实行与普鲁士1818年关税法相同的税率,关税收入按两国人口比例分配,这一协议迅速为普鲁士带来了地缘政治和财政双重利益。地理上,黑森-达姆施塔特的加入使其两块领土之间建立了经由普鲁士领土的免关税通道,同时也在中部嵌入了一个普鲁士关税体系的支点,从而在空间上对周边的竞争对手(特别是正在形成中的南德关税同盟)构成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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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形成

普鲁士主导联盟扩张中最具战略意义的步骤是1831年与黑森-卡塞尔选侯国达成的入盟协议。黑森-卡塞尔的领土(面积约9600平方公里)位于德意志中部腹地,恰好横亘在普鲁士王国东西两大核心区域之间,其东部是普鲁士的心脏地带勃兰登堡省,其西部则是普鲁士在1815年获得的西部飞地莱茵省和威斯特伐利亚省(包含科隆、杜塞尔多夫等城市)。

连接普鲁士这两大块领土(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人口超过1000万)的唯一陆路通道,是一条被称为“黑森走廊”的狭窄交通命脉。这条走廊从勃兰登堡的马格德堡向西延伸,必须穿越黑森-卡塞尔的核心领土(特别是首府卡塞尔及周边城镇如瓦尔堡),才能抵达威斯特伐利亚的帕德博恩和鲁尔区。

在1831年条约生效之前,这条对普鲁士国家经济和安全至关重要的生命线完全受制于黑森-卡塞尔选侯国。根据黑森-卡塞尔的关税法,所有通过其领土运输的商品都必须缴纳过境税,平均约为货物价值的3%至5%,普鲁士商品每年因缴纳黑森-卡塞尔过境税而增加的物流成本高达约50万普鲁士塔勒。这不仅显著提高了普鲁士内部贸易的成本,阻碍了其经济整合,更在战略上使普鲁士的东西交通命脉受制于另外一个国家。

(德意志邦联地图)

1830年,黑森-卡塞尔选侯国因国内政治动荡(受法国七月革命影响)和财政困境(其年财政收入仅约300万塔勒,债务负担沉重)陷入危机。普鲁士抓住这一时机,向黑森-卡塞尔选侯威廉二世提出了加入普鲁士关税体系的提议。普鲁士的谈判策略极其明确且强势:一方面,它承诺为黑森-卡塞尔提供财政援助以稳定局势;另一方面,它充分利用了黑森-卡塞尔的经济脆弱性和对普鲁士市场的依赖,并暗示若拒绝加入,普鲁士可能采取更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

经过密集谈判,双方于1831年8月签订了关税同盟条约,条约规定所有在普鲁士东西领土之间通过黑森-卡塞尔领土运输的商品,将完全免除任何形式的过境税、通行费或其他阻碍性税费。黑森-卡塞尔全面采用普鲁士1818年关税法及其所有附属条例、税率表和管理规定,废除了其原有的关税法律。关税收入分配规定按人口比例进行,1832年共同关税区总收入约800万塔勒,普鲁士分得约760万塔勒,黑森-卡塞尔仅得约40万塔勒。作为对黑森-卡塞尔选侯的安抚,普鲁士在秘密条款中同意尊重其在国内政治问题上的权威(不干涉其镇压自由派运动),并提供了约20万塔勒的有限财政补贴。

普鲁士在构建关税同盟的过程中,非常娴熟地运用了“负外部性”(或称“排他效应”)策略来瓦解潜在的竞争对手联盟,阻止其扩张,最显著的案例是对1833年瓦解南德关税同盟所起的作用。

普鲁士一方面通过自身庞大的经济总量和关税同盟伙伴的地理渗透,吸引南德同盟成员内部的工商业利益集团(尤其是面向北方市场的出口商)。另一方面,普鲁士巧妙设置关税边界,其统一的对外关税壁垒将非成员邦国(包括南德关税同盟整体)视为“外国”,对其商品征收完全关税;而对试图单方面加入其同盟的邻邦则展示“门户开放”。

南德同盟成员之间本就存在经济竞争和收益分配矛盾。巴伐利亚对符腾堡亚麻布涌入本邦市场不满;符腾堡则抱怨巴伐利亚的盐税保护政策。当南德关税同盟自身因内部分配争端和经济体量不足而陷入困境时,其成员邦国发现继续留在原有小型同盟的利益远低于加入普鲁士主导的大同盟。

在南德关税同盟本可能寻求与另一个竞争对手——1828年成立的中德商业同盟合并以对抗普鲁士的紧要关头,普鲁士利用其关税同盟的吸引力和地理钳制力,成功说服了南德主要邦国(巴伐利亚、符腾堡)于1833年3月签订了加入关税同盟的预备条约。这一举措彻底孤立了残存的中德商业同盟,确保了普鲁士计划中的全德关税体系不受实质挑战。

1833年2月,普鲁士邀请巴伐利亚和符腾堡代表团在柏林普鲁士外交部开启秘密谈判。普鲁士承诺巴伐利亚和符腾堡的商品(如啤酒、玻璃、纺织品、钟表)在加入后将完全自由进入普鲁士关税区超过2000万消费者的庞大市场,并永久免除此前施加的所有进口关税和过境税(如符腾堡亚麻布经普鲁士领土运输的成本可降低18%以上)。巴伐利亚加入后年关税收入份额可增加约150万古尔登,符腾堡预期增收约80万古尔登。

在次要条款上普鲁士做出了让步以换取核心目标,如允许巴伐利亚暂时保留其独特的啤酒消费税,但对符腾堡关注的亚麻布市场准入仅作原则性保证。普鲁士明确警告,若南德拒绝,普鲁士将强化对南德商品的关税壁垒,并加速与中德商业同盟剩余成员的单独谈判,使南德陷入被彻底边缘化的困境。同时,普鲁士强调其控制的“黑森走廊”对南德北向物流的绝对钳制力,任何与中德的联合都无法解决穿越普鲁士领土时的过境税问题。

巴伐利亚国王路德维希一世和符腾堡国王威廉一世最终屈服于现实压力。经过一个月密集谈判,普鲁士、巴伐利亚、符腾堡及已属普鲁士体系的黑森-达姆施塔特四国代表,在柏林正式签署了《关于建立德意志关税同盟的条约》(史称1833年柏林预备条约)。四国共同建立新关税同盟,废除所有内部关税,沿同盟边界设立统一海关,关税收入按人口比例分配,同时设立柏林中央协调机构。

作为南德关税同盟支柱的巴伐利亚和符腾堡的加入,导致该同盟事实上已经瓦解。南德主要邦国的“倒戈”,使中德商业同盟(萨克森、汉诺威、库尔黑森等)失去了最重要的潜在盟友和联合基础,此举扫清了全德关税同盟的最后障碍。巴登大公国于1833年5月迅速跟进加入,至1833年底,绝大多数德意志邦国(除奥地利、汉诺威等少数)均已签署加入文件。1834年1月1日德意志关税同盟正式成立,为最终塑造一个由普鲁士主导的德意志经济和政治统一体奠定了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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